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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是否需要簽合同?坐標資源
13*******86 2020-12-17 3個回答 769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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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2020-12-17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
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于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對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
18*******53 2020-12-17自《勞動法》實施后,已經沒有所謂的臨時工了,代之以《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中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制工人。因此,你在工商局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情況,顯然不符合“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制工人”的要件,應視為與工商局形成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且因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導致在工商局的連續工齡已長達十年。
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你有權在工商局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19*******57 2020-12-17臨時工在現在一般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對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9條中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所以非全日制工也就是臨時工并不一定要簽訂合同。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雇員與人力派遣兩類。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所以現在在我國,說臨時工其實一般也是指非全日制工。
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對于非全日制工,其實單位可以與之協商約定是否簽訂合同,這并不是強制要求必須簽訂合同。另外即使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不一定就是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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